2016-08-04 01:28:53 点击次数: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销售过期产品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10月20日,朱某在常熟某副食品店购买虫草子实体两罐,支付400元,常熟某副食品店出具收据,后朱某发现这两罐虫草子的保质期为2013年10月5日至2015年10月4日,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遂与老板交涉,要求老板退款并支付赔偿金。老板承认销售的产品已过期,愿意退货、退款,但不愿意承担赔偿金。双方交涉无果,朱某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副食品店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金。
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常熟某副食品店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致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仍上架销售,应推定为明知的行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法院依法判决常熟某副食品店退还朱某400元货款及赔偿十倍价款400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法治社会的日趋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要求食品生产销售者不仅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也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希望广大消费者能理性维权,商品销售者能增强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优质的消费法治环境。
推荐阅读:欢迎关注食品商务网微博, 聚焦进口食品、休闲食品、红酒、白酒、乳品、食品机械、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食品等最新行业大事件!网址:http://www.szbingz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