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4 09:13:17 点击次数:
在网购盛行的当下,天猫网站对你我来说也许都已熟知,在百姓心中,天猫商品大都也应该均是正品。可事实并非如此,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公司买卖茶叶的合同纠纷案件,最后以被告赔偿原告28000元调解结案。
这起案件看似是一则买卖合同行为,可是深层一看,却是一则被告存在违法销售产品的行为。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14日通过天猫网站购买被告销售的“海馨”牌茉莉花茶55罐,总货款为5370.2元,收货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镇大桥新城商业街,收到货物后,原告认为此商品存在违法行为,故诉至我院,经过调解最终获得了赔偿。由此可见,作为不懂法的你若是原告,在网购时购买到类似无证生产的食品,那怎样做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消费者需要选定一个管辖法院进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上案例中双方为对合同履行地未进行明确约定,故合同履行地便是收货人地址即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镇大桥新城商业街,而此地区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应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消费者在如何判定所买的食品可能存在无证生产行为时,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法律规定进行判断。1、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条款,“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的规定。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码;(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最后、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若发现食品没有按照如上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标注,便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存在无证行为的违法犯罪食品依法主张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如下:“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原告在购买茉莉花茶中,便发现了被告所销售的“海馨”牌茉莉花茶没有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注配料、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生产厂家等应当在食品中标签标注的信息,即俗称的“三无”产品后,便通过了诉讼的方式,及时诉诸于法律,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
推荐阅读:欢迎关注食品商务网微博, 聚焦进口食品、休闲食品、红酒、白酒、乳品、食品机械、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食品等最新行业大事件!网址:http://www.szbingz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