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2 03:27:42 点击次数:
2006年,林某成立某药品公司,并负责生产经营。2009年至2013年间,药品公司生产“强力除疣霸”1336盒,销售给冯某、高某等人,销售金额2.5万余元;生产“艾美伊人宝典草本精华缩阴凝胶”340盒,销售金额900元。上述两种产品经山东省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为假药。
记者了解到,该药品公司在生产上述假冒药品时,使用了两个卫生许可证号:鲁卫消证字(2003)第0240号和鲁卫消证字(2011)第0240号。其中,(2003)第0240号已经过期,(2011)第0240号是林某自己编撰的,根本不存在该编号。
据员工刘某供述,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生产的“强力除疣霸”等产品标注有治疗尖锐湿疣等疾病功效,但主要成分是花椒、酒精等,并没有说明书上宣传的功效。
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药品公司及林某利用过期及伪造的卫生许可证号,生产主要成分为花椒和酒精的假药,赃物依法应予没收;依法判决被告药品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8万元;林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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