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1 07:56:28 点击次数:
昨日,甘肃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公开宣判,并首次判处作出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的有关活动。
2015年6月初至9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经营嘉峪关清泉老梁羊羔肉期间,明知罂粟壳系严禁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仍指使被告人李某在煮制羊肉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并将煮好的羊肉销售给顾客。
2015年9月11日,警方对清泉老梁羊羔肉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净重133.72克的罂粟壳疑似物1包,并提取羊肉汤5千克。经检验、鉴定,查获的罂粟壳疑似物约94%为罂粟壳,且检出罂粟碱、可待因成份;从提取的羊肉汤样品中检出罂粟碱、可待因、蒂巴因成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均予以从轻判处。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禁止被告人杨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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